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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入伍服兵役2009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09-06-10浏览次数:

    各系:

    根据《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文件规定,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及离校后的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1612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确认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629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10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12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与其它材料一起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济宁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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