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现将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各单位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对经济开展水平较高、国民教育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和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要适当增加征兵任务。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城镇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至21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周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09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征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